江苏正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中执字第00535-3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生,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1月12日生,住址同上。 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淮中民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83651.65元及利息(从2011年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232元,由被告***、***负担。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终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判决生效后,经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已被本院查封的***所拥有的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市城区206国道***庄50栋、51栋(房屋产权证号为:景房权证字第**、第××号)和***所拥有的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市城区中山南路476号瓷都国际华城13栋6层602室(房房屋产权证号为:景房权证私字第**))地产委托有关机构评估、拍卖。***庄50栋、51栋,建筑面积均为291.94㎡,评估价均为132.24万元,瓷都国际华城13栋6层602室,建筑面积为131.79㎡,评估价为57.19万元[详见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苏)苏地行HA2(2016)房估字第0385号、第038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经网上拍卖、变卖,瓷都国际华城13栋6层602室,***以53.60万元竞得,***庄50栋,***以130万元竞得;***庄51栋,***以128万元竞得。拍卖款合计311.60万元。对被执行人剩余债务的执行,因查封的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执行,又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三处房地产已经执行,余款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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