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邮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140981357X,住所地高邮市尚程国际家居广场D4-2-1。
法定代表人:李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军,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华,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明华,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义钱,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兴化市,现住兴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兴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7301258C,住所地兴化市长安南路国土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陈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明,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邮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义钱、兴化市兴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邮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军强
审判员 顾连凤
审判员 潘贻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