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邮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20某某与某某、高邮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620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宏,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住高邮市。
被告:高邮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尚城国际装饰城东首。
原告***与被告***、高邮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华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雅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