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620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宏,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住高邮市。
被告:高邮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尚城国际装饰城东首。
原告***与被告***、高邮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华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雅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