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156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生,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明华,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义钱,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1083196801011919住兴化市安丰镇锦绣家园4号楼3单元20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悦,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尚程国际家居广场D4-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140981357X。
法定代表人李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军,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兴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长安南路国土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7301258C。
法定代表人陈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晨,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方义钱、高邮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兴化市兴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 明
人民陪审员 武哲飞
人民陪审员 马俊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