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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某某与方义钱、高邮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156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生,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明华,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义钱,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1083196801011919住兴化市安丰镇锦绣家园4号楼3单元20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悦,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尚程国际家居广场D4-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140981357X。
法定代表人李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军,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兴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长安南路国土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7301258C。
法定代表人陈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晨,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方义钱、高邮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兴化市兴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 明
人民陪审员  武哲飞
人民陪审员  马俊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