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03财保57号
申请人:西宁盛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鲁沙尔镇和平路49号3号楼2**242室。
被申请人:西***农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西宁盛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西***农牧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城西支行、***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账户存款3992200元,冻结***名下位于西宁市××区不动产手续,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AQIH00SZ0119Q00002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宁盛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西***农牧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账户存款3992200元,如冻结款项不足次数,则冻结***名下位于西宁市××区不动产手续。
保全费5000元,由西宁盛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