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13843号
原告:青岛合润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石沟社区东668号。
法定代表人:马俊。
被告:重庆维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凤凰大道108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谷山品。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合润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维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合润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合润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83元,减半收取5041.5元,由原告青岛合润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治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