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合润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维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合润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民终13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维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区凤凰大道108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谷山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鲁,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合润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山路12号1单元1501。
法定代表人:马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臣,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山,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重庆维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维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合润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合润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7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重庆维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律师费24,800元、差旅费6,596元、二审律师费20,000元、差旅费7,000元,共计58,396元;三、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在产品已经验收合格后,径直采纳被上诉人证据,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未释明上诉人针对本产品是否需要司法鉴定,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被上诉人向案外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购买替代性设备,法院认可其购买替代性设备的价款并要求上诉人赔偿,有失偏颇,应追加太重集团作为本案当事人以查案情事实。2.一审法院适用“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错误。上诉人已按合同要求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定作设备,经被上诉人验收合格,合同目的已实现,即便存在质量瑕疵,亦是质保范畴,不存在上诉人违约情形,更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达情形,被上诉人无权解除案涉合同。
被上诉人青岛合润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合法有据,请求驳回重庆维庆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一审程序合法正当。1.涉案设备未通过验收。根据《承揽协议书》第2.4条“乙方工作完成后,由甲乙方共同验收。该成果的最终交付时间以甲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签署《项目(成果)交接书》,视为向甲方交付”之约定,双方验收合格签署的文件系《项目(成果)交接书》,显然重庆维庆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调试单》不是验收合格文件。由于重庆维庆公司提供的设备在试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一直无法整改好,因此双方未签署过《项目(成果)交接书》。2019年9月16日青岛合润公司也明确告知重庆维庆公司“无法达到验收标准”,故重庆维庆公司所称验收合格与事实不符。2.一审中重庆维庆公司未申请鉴定,重庆维庆公司对鉴定的放弃不应认定为一审程序存在问题。由于重庆维庆公司始终无法维修好设备,此后更是拒绝维修,导致上游客户海尔公司生产线停滞、物料毁损等,按照海尔公司要求只能另行采购新设备运往海尔公司投入生产。3.一审法院没有追加案外人太重集团的义务,重庆维庆公司主张一审程序错误与事实不符。二、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设备未经验收合格,上诉人主张的质保问题和事实不符。设备在调试阶段即显现出了抖动、漏油、设备速度慢、不能正常运行、砸坏上游客户海尔公司的托盘和玻璃总承、动力不足、阀门泵油缸等均非正品等诸多问题,无法正常使用。青岛合润公司在2019年9月16日的邮件中明确告知重庆维庆公司“无法达到验收标准”,而重庆维庆公司此后在2019年9月21日的邮件中写道:“我们公司2019年9月19日重新安排工程师过去调试完毕”,显然也和其称调试合格的主张不符、前后矛盾。2019年10月17日,青岛合润公司向重庆维庆公司发送验收不合格通知函,明确通知其提供的设备处于运行调试阶段,频繁出现质量问题,至今未达到验收标准,且导致整个项目无法通过海尔公司的验收。2.重庆维庆公司根本违约,青岛合润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由于重庆维庆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种种问题,始终无法维修好,青岛合润公司已采购新设备投入生产。青岛合润公司据此解除合同、主张违约金等合法有据。三、重庆维庆公司主张一审、二审律师费、差旅费共计58,396元,不仅在《承揽协议书》中没有约定,且其二审上诉请求超出一审诉请范围,应当依法驳回。
重庆维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青岛合润公司支付定制款175,475.1元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以175,475.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为年利息,从2019年9月17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成日止),本息暂计至2021年5月16日为195,653元;2.青岛合润公司承担律师服务费24,800元,以上费用暂合计220,453元;3.青岛合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30日,青岛合润公司(甲方)与重庆维庆公司(乙方)签订《承揽协议书》,约定重庆维庆公司承揽青岛合润公司的合肥门体发泡A线、中一门体发泡线项目。合同约定:1-2承揽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货期40天,现场安装完毕后,现场跟机一周;1-3承揽工作量:技术图纸、工作方案、工作范围(见附件)。附件内容:1.合肥发泡线提升液压系统1100L-下降提升机2套,备注4条大油缸+3条小油缸+2条大油缸备件…此承揽协议合同总金额为330,800元整,为交钥匙工程大包价格。包含一切配件备件,明细如下:本合同保质期内油缸故障,不需要维修直接整条换新;保证下降提升机中低速;转换无异动无异响…2-3任何情况下,在该项目承揽及保质期内,乙方对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负有完全的责任;2-4乙方工作完成后,由甲乙方共同验收,该成果的最终交付时间以甲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签署《项目(成果)交接书》,视为向甲方交付;2-5根据甲方的判断或其他任何原因,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有违约的,应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乙方应按照附件的图纸和工作方案及严格按照甲方合肥门体发泡A线、中一门体发泡线项目的技术要求,以达到验收合格标准,交付工作成果,并承担保修责任;3-5甲乙双方均十分清楚,乙方安装调试地点位于甲方借用的海尔的生产厂区内;4-1根据附件的技术图纸和工作方案,以及后期的涉及变更方案进行验收,最低应达合格标准;4-2验收合格后,双方签收验收报告,双方共同签署《项目(成果)交接书》,为成果交付日;4-3如经验收未达到合格标准,乙方应立即返工或修复;4-4保修期2年,保修期内,如因乙方懈怠不能及时到达现场或达到后不能及时修复,甲方有权另外委托他人予以修理、更换,所产生的全部维修费用和给设备使用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5-2合同签订后向乙方给付总价款金额的30%,即99,240元,生产完毕发货前经甲方初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100%总价款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15个工作日内给付乙方发货款30%,即99,240元,到货后安装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需提交双方签字版验收单给甲方,甲方7个工作日给付3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自验收款到账之日起一年以后支付,在质保期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6-3如工作完成后未在约定期限内通知甲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承担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修复至质量合格为止,如因此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同时按本协议约定比例承担逾期违约金,如乙方未及时维修或超过10日仍没有维修完毕或仍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6-5如乙方有任何违约,或交付的工作成果、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故障(含交付、安装、验收,以及正常使用过程中),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给甲方造成的对第三方垫付或赔偿责任以及为此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6-6如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对第三人违约,乙方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附件:技术图纸、工作方案、工作范围,附件列明了液压系统、液压站明细(包含型号、品牌)。
2019年3月12日,重庆维庆公司(乙方)与青岛合润公司(甲方)签订《承揽协议书》,重庆维庆公司承揽青岛合润公司的中二门体发泡线项目。约定:1-2承揽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货期15天,现场安装完毕后,现场跟机一周;1-3承揽工作量:技术图纸、工作方案、工作范围(见附件)。附件内容:中二小液压站(风冷式)400L,1套;此承揽协议合同总金额为20,000元整,为交钥匙工程大包价格。包含一切配件备件;3-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乙方应按照附件的图纸和工作方案及严格按照甲方中二门体发泡线项目的技术要求,以达到验收合格标准,交付工作成果,并承担保修责任;5-2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向乙方给付总价款金额的30%,即6,000元,货到后经甲方初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给付乙方到货款30%,即6,000元,完工验收乙方需提交双方签字版验收单及100%总价款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验收合格后给付3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自验收款到账之日起一年以后支付,在质保期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其他条款与2019年1月30日合同一致。
2019年5月21日重庆维庆公司与青岛合润公司签订《承揽协议书》,重庆维庆公司(乙方)承揽青岛合润公司(甲方)星星冷链20工位、30工位门体发泡线项目。约定:1-2承揽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交钥完工,工期35天,现场安装完毕后,现场跟机一周;1-3承揽工作量:技术图纸、工作方案、工作范围(见附件),小液压站(风冷式)400L,4台…此承揽协议合同总金额为83,000元整,为交钥匙工程大包价格。包含一切配件备件,明细如下:本合同保质期内油缸故障,不需要维修直接整条换新;保证下降提升机中低速。转换无异动无异响…3-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乙方应按照附件的图纸和工作方案及严格按照甲方星星冷链20工位、30工位门体发泡线的技术要求,以达到验收合格标准,交付工作成果,并承担保修责任;5-2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向乙方给付总价款金额的30%,即24,900元,货到后经甲方初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给付乙方到货款30%,即24,900元,完工验收乙方需提交双方签字版验收单及100%总价款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验收合格后给付3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自验收款到账之日起一年以后支付,在质保期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其他条款与上述两份合同一致。
2019年4月4日,青岛合润公司(甲方)与重庆维庆公司(乙方)就双方签订的《承揽协议书》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价税合计330,800元变更为322,245元,甲方按变更后总价款322,245元支付给乙方,乙方开具全额322,245元增值税发票。重庆维庆公司向青岛合润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青岛合润公司认可已经收到总额为424,728.5元的发票。
重庆维庆公司提交《产品调试服务单》两张、微信聊天记录与电子邮件一宗,内容为重庆维庆公司为青岛合润公司调试设备完毕,基本符合合同要求,催促青岛合润公司支付尾款。青岛合润公司提交与重庆维庆公司之间的47封邮件、视频3份,与合肥海尔电冰箱有限公司之间的8封邮件,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宗、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张,内容为重庆维庆提供的液压设备自2019年9月2日调试起就存在诸多问题,此后的调试、试运行过程中上升提升机油缸漏油、上下运行不平稳、速度不受控、提升速度太慢、速度加快后设备就出现抖动…针对液压设备存在的上述诸多问题,青岛合润公司自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不断和重庆维庆沟通,但一直未能解决。此后海尔公司要求更换液压设备。青岛合润公司于2020年1月从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济南)有限公司订购直线门体发泡线液压系统4套、提升油缸8条,并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4月7日支付设备款合计460,000元。
重庆维庆公司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宝转款记录和机票截图,律师费支出24,800元、差旅支出6,596元。青岛合润公司提交律师费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以及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青岛合润公司律师费支出60,000元、修理设备费13,488.52元、住宿和交通费7,757元、将液压设备从合肥海尔厂区拉回青岛支出运费3,500元。
青岛合润公司曾于2020年11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三份《承揽协议书》、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等,重庆维庆公司收到了该诉状,后青岛合润公司撤回了该案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重庆维庆公司本诉提出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签订的三份《承揽协议书》第五条第二项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均为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给付总价款金额的30%,货到后经验收合格给付30%货款,完工验收乙方需提交双方签字版验收单及100%总价款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验收合格后给付3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到期后支付。而重庆维庆公司仅提交了两张2019年9月5日的《产品调试服务单》,服务内容:协助厂商到最终用户现场安徽合肥海尔工业园对液压系统和油缸进行最终调试;其中一张调试结果:上升提升正常,下降不稳抖动,基本合格;用户意见:进一步调整;另一张调试结果:下降提升机站,已调试完成;用户意见:合格;用户签字:李先增。通过双方提交的2019年9月5日之后的往来邮件可以看出,重庆维庆公司提供的产品多次出现问题,其也曾多次派人对设备进行维修,但双方邮件往来最终以青岛合润公司催促维修,重庆维庆公司以对方拖欠货款为由不再维修告终。仅凭两张产品调试单,无法证明产品已经符合合同标准,产品设备调试完成能够正常运转使用,合同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故对于本诉重庆维庆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青岛合润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焦点在于重庆维庆公司的违约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标准。青岛合润公司提交的大量往来邮件中,青岛合润公司多次向重庆维庆公司反馈液压站以及油缸出现的问题,包含“上升提换向阀不稳定、速度不受控、提升速度太慢”等,重庆维庆公司在邮件中一直答复称会处理好。2019年12月20日的邮件中,青岛合润公司陈述“贵公司提供的两个项目(合肥门体A线、星星冷链项目)液压站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完成验收,贵司不到现场解决液压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重庆维庆公司回复“支付合同的30%货款后我司派人处理售后问题。”2019年12月18日,合肥海尔电冰箱有限公司向青岛合润公司发送《关于合肥冰箱门体发泡A线设备试运行问题整改通知单》,提出液压站存在阀门等主要部件与技术要求不一致,阀门等部件质量存在问题,液压站上各阀组均漏油、渗油严重等问题。青岛合润公司再次向重庆维庆公司发邮件称,贵司提供的(合肥门体A线)液压站严重质量问题已经导致海尔现场大面积停线,油缸严重漏油,油缸的活塞和活塞杆已经脱落。液压阀一直漏油,多次通知未处理。2020年1月青岛合润公司重新向太重集团购买直线门体发泡线液压系统、提升油缸,共支付款项46万元,更换了重庆维庆公司设备,重庆维庆公司的设备已闲置。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青岛合润公司曾于2020年11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重庆维庆公司合同等,重庆维庆公司收到了诉状,因此,双方的承揽协议于重庆维庆公司收到该起诉状时解除。重庆维庆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青岛合润公司多次督促重庆维庆公司对设备进行维修后,设备依旧存在诸多问题,设备使用方海尔公司也针对涉案设备向青岛合润公司发函,称设备无法使用。后,青岛合润公司另行采购了其他公司的机器设备,重庆维庆公司的机器设备已经闲置无法使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运转,青岛合润公司要求重庆维庆公司进行维修,重庆维庆公司拒绝,使青岛合润公司不能完成向设备使用的第三方完成安装调试正常运转验收合格,青岛合润公司重新订购设备,更换了重庆维庆公司设备,重庆维庆公司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青岛合润公司可以解除承揽协议,重庆维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青岛合润公司返还设备,返还设备费用应由重庆维庆公司负担,重庆维庆公司返还已收设备款258,324.9元,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金按设备总价款425,245元的5%计算为21,262.25元,该违约金不足以涵盖青岛合润公司的全部损失,因此,除违约金外,重庆维庆公司还应赔偿因其不予修理后青岛合润公司委托第三方对设备进行维修费、住宿交通费、设备运回青岛费共计24,745.52元损失,根据青岛合润公司提供的律师费回单及发票,本院酌定律师费赔偿30,000元,青岛合润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一、重庆维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青岛合润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付货款258,324.9元;二、重庆维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青岛合润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21,262.25元;三、重庆维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赔偿青岛合润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损失24,745.52元;四、重庆维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赔偿青岛合润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五、青岛合润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将2019年1月30日、2019年3月12日、2019年5月21日签订的三份《承揽协议书》项下的涉案设备返还重庆维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费用由重庆维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判决一至五项,重庆维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合润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双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相互履行完毕。如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驳回重庆维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青岛合润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607元,减半收取2,303.5元,由重庆维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一审反诉费9,683元,减半收取4,841.5元,由重庆维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551.5元,青岛合润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290元,因青岛合润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重庆维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2,551.5元直接支付青岛合润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三份《承揽协议书》均作如下约定:第2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4项:乙方工作完成后,由甲乙方共同验收。该成果的最终交付时间以甲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签署《项目(成果)交接书》视为向甲方交付。第4条成果验收及交付第2项:双方共同签署《项目(成果)交接书》之日,为成果交付日。
还查明,涉案设备目前存放在被上诉人工厂处。
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所供设备是否已经验收合格;2.被上诉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三份《承揽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承揽协议书》中均约定,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及《项目(成果)交接书》,视为验收和交付。上诉人未提交涉案设备的《验收报告》与《项目(成果)交接书》,仅凭2019年9月5日的《产品调试服务单》不能证明设备已经被上诉人验收合格,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涉案设备尾款,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双方往来邮件可知,自2019年9月2日开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直就设备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沟通,包括液压站存在阀门等主要部件与技术要求不一致;阀门等部件质量存在问题;液压站上各阀组均漏油;油管过细、冷却器过小,速度提不上去等问题。上诉人虽曾多次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但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被上诉人亦于2019年10月17日向上诉人发送《验收不合格通知单》,载明涉案设备未达到验收标准。第二,上诉人于2019年9月21日向被上诉人发邮件称,其于2019年9月19日重新安排工程师调试完毕,达到合同和技术协议要求。上述邮件内容与上诉人2019年9月5日已验收合格的主张自相矛盾,且被上诉人回复该邮件称,液压站回油管过细,冷却器过小,导致速度提不上去,并要求上诉人于2019年10月6日到现场整改,逾期被上诉人将委托第三方进行后续整改,产生费用由上诉人承担。由此可知,被上诉人未认可上诉人提供的设备已达到合同和技术协议要求。第三,双方《承揽协议书》中均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即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给付总价款金额的30%,货到后经验收合格给付30%货款,完工验收乙方需提交双方签字版验收单及100%总价款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验收合格后给付3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到后支付。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合同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因此,上诉人主张设备已验收合格,被上诉人应支付尾款,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上诉人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设备经多次维修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通过设备使用方海尔公司的发函以及被上诉人采购其他公司设备以替换上诉人设备的相关事实,上诉人虽不认可被上诉人购买其他公司的设备是用来替换其提供的设备,但上诉人认可其设备已从项目处拉回,并闲置于被上诉人工厂处。上述事实证明上诉人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被上诉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上诉人构成根本违约,被上诉人依法有权解除合同,上诉人应承担因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
根据《承揽协议书》对违约金按设备总价款5%计算的约定,上诉人共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21,262.25元(425,245元*5%),但该损失不足以弥补因上诉人原因导致被上诉人受到的全部损失,故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委托第三方对设备的维修费、住宿交通费、设备运回青岛的运输费及律师费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重庆维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55元,由上诉人重庆维庆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 梅
审 判 员  曲 波
审 判 员  何宜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纪 雪
书 记 员  刘欣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