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8110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肃健,浙江方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路5号1幢703-2室。
法定代表人:杜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霄飞,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赵玲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