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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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2民初3251号
原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8NTLU1T,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路5号1幢703-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498196085,住所地浙江衢州经济开发区金属制品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立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立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