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303号
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宇顺动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5887925890,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西北村、西南村山东国际科技模具产业园B5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沂格莱普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M4EG98E,住所地:临沂市临沭经济开发区常林西大街与***交汇处向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法,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宇顺动力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格莱普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格莱普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法价值17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宇顺动力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临沂格莱普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法价值17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临沂市罗庄区宇顺动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