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481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电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彦,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张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电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81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东电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110500元,被执行人***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1422元,申请执行人山东东电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22)鲁1481执恢71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