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325行审148号
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魏晓声,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圣佳建筑装配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经济开发区许由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DQQFE7F.
法定代表人田乐奎,经理。
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8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圣佳建筑装配有限公司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费某执罚字[2018]TD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TD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TD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查明,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因被执行人山东圣佳建筑装配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情况下,于2017年10月擅自占用费县经济开发区北徕庄铺村村北北侧、许由路中段南侧集体土地5493.5平方米,建设4层研发楼1处、钢结构厂房2处及厕所1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5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TD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山东圣佳建筑装配有限公司作出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493.5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30元/平方米罚款,共计164805元(壹拾陆万肆仟捌佰零伍元整)。并于2018年5月25日将该处罚决定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TD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费综执罚字[2018]TD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费综执罚字[2018]TD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1、2项,由费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配合。
在实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山东圣佳建筑装配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淑福
审判员 孙 侠
审判员 张文尧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