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27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江源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建设局院内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平山路一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环科园岳东路28号B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4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江源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源公司)、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庄镇政府)、徐州市贾汪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江苏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瑞分公司)、江苏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瑞公司)、原审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5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3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0元,减半收取82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