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05民初774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江源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市江源村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苏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月侠
人民陪审员*蕾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