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与江苏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10358号
原告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1159982-2。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裴旭辉,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051546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以下简称胜普构件厂)与被告江苏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胜普构件厂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胜普构件厂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普构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0元、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胜普构件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