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2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广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瑞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0515461P,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岳东路28号B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烨,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XXXX县。
广瑞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8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孙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广瑞公司借款300000元,并承担该款2016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负担。因**未履行该判决书约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广瑞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但其未能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5月5日、6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宜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情况,查明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车辆登记,其名下有位于XXXXXX的房屋,在建设银行和县支行设定了抵押,在审理期间被本案查封。
4、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18年7月4日,当事人双方就本案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82民初8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未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