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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23执661号 ***、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3)陕062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0612.97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75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3年8月15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了案件款122087.9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承担了执行费17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623执66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8月17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