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3民初734号
原告:***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850,住所地西安市沪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782E,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111号陕西省XX园XX店二、XX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子长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8P,注册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子长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93元,减半收取计9346.5元,由原告***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坤森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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