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9537号
原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供杉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111号陕西省XX园XX店二、XX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案在审理原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939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 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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