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5766号 原告:***,女,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军,陕西道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书诉代理人:**,陕西道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3Q8D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80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田文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