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5766号
原告:***,女,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军,陕西道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书诉代理人:**,陕西道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3Q8D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80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田文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