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民初869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长陵路三五三零厂西侧。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68799885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南区)***西侧。统一信用代码:9161070022254096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111号陕西省止园饭店二、三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87782E。 申请人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依法作出(2023)陕0703民初8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限额11782740.5元以内);如无银行存款,对被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限于价值11782740.5元元以内)。 现申请人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解除(2023)陕0703民初869号民事裁定书项下的全部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李 凡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