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民初869号 申请人: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长陵路三五三零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9885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惠丰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22254096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111号陕西省止园饭店二、三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8778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价值以11782740.5元为限。申请人以其购买的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限额11782740.5元以内);如无银行存款,对被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限于价值11782740.5元以内); 二、若申请人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错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陕***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凡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