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4494号 原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87782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身份证号:610XXXXXXX********。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系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新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西安东关正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 被告:***,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 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告:***,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身份证号:610XXXXXXX********。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听、**,(实习),系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新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东关正街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 二原告诉称,2018年4月17日,因被告建邦分公司欠原告经贸公司工程款,***、***各代表建邦分公司、经贸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签字,2018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怡臻小区2幢1**11501室手续移交清单》,***向***移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专项维系资金交存通知单》等,原告***自该日起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但被告迟迟不依约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依约将位于西安市XX城XX房XX路XX小区XX幢XX**XX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被告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各方在履行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建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东关正街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所引发的纠纷,因此本案应依照该约定由项目所在地即XX路XX号有管辖权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若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向该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项目所在地为西安市XX路XX号,该地属于西安市未央区XX街道,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0800元,退回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