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19)浙0502破申14号
本院执行局在执行涉及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发现集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移送进行破产审查。同时集全公司也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集全公司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适格主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本院就被执行人集全公司所涉执行案件启动执行移送破产程序,且债务人人集全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其申请主体适格。集全公司在湖州市吴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地为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初步查明:
一、被申请人集全公司于1999年8月24日在湖州市吴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地为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眠佛寺街15号,注册资本6029.21万元。法定代表人吴建方。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
二、集全公司在强制执行阶段尚有执行案件执行款未执行到位,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属资不抵债。
受理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蔡蓉
审判员 郑嫣
审判员 徐锋
法官助理张雨桐
书记员陆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