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19)浙0502破15号之三
2020年6月15日,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债权人会议审核,债务人对外负债额为189737398.05元,债务人资产仅为15281.59元,且目前已发生破产费用35382元。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1、宣告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2、终结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审核查明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应宣告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蔡蓉
审判员 郑嫣
审判员 徐锋
法官助理张雨桐
书记员陆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