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04执异7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浙江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集全公司)、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建工集团)、舟山市哲南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哲南公司)、钱大伟、**、钱哲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买受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拍卖公告中“拍卖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内容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一致,但买受人自愿参加竞买,应当清楚知悉并属于自愿接受拍卖公告规定的相关条件,应当按照该条件参加竞买并承担相应费用,如不接受拍卖公告规定的条件其可选择不参加竞买。在买受人竞买成功后,如果再以税费过高、不应由其承担为由撤销该项执行行为,将导致该司法拍卖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即在拍卖前和拍卖后分别设定两种不同的拍卖条件,对其他未参加竞买的潜在竞买人而言有事公平,也不利于司法拍卖的稳定。而且,拍卖房屋的评估价格未包含税费,否则评估价和起拍价乃至成交价势必高于当前价格,现按照当前成交价由买受人承担税费并未实际损害其利益。因此,买受人***在竞买成交后据此要求撤销拍卖或者税费概由买受人承担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本案执行中于2019年10月9日10时至2019年10月10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湖州建工集团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湖州市××区××公寓××室的房屋。该房屋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格不包含评估对象交易过户过程中买卖双方各自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网络拍卖公告中规定:“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土地、房屋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有买受人承担。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各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特别注意事项:因本次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格不包含评估对象所有权人交易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因此在拍卖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有关房屋税费数额、买受人承担税费的发票开具等问题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房管、国土、所在楼盘的物业公司四等相关部门了解)。”并且在拍卖须知第十二条亦发布了上述内容。竞买人***以9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2019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8)浙0104执255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并向***送达,该裁定书裁定:“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湖州市××区××公寓××室房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湖州市××区××公寓××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身份证号码:3305011987××××××××)所有。三、买受人***(身份证号码:3305011987××××××××)应持本裁定书在三十日内到先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变更登记等手续,相关的过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驳回***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审 判 长 赵振祥
审 判 员 汪骏华
审 判 员 李 敏
代书记员 吴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