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复30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83756。
负责人:史杰文。
委托代理人:陈南、刘陈甜,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市眠佛寺街15号。组织机构代码:717619791。
法定代表人:钱大伟。
被执行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789号。组织机构代码:719549483。
法定代表人:王仲元。
被执行人:舟山市哲南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永胜村。组织机构代码:78827719-4。
法定代表人:王新强。
被执行人:钱大伟,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执行人:钱哲南,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复议申请人***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干法院)(2019)浙0104执异7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院审查期间,***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复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复议申请,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4执异71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
审判长 杨 捷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孙 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