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03执17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被执行人: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眠佛寺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的(2019)浙0503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经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9)浙0503执17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