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霍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茂旅游(来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2民初1493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6742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3495673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兴茂旅游(来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相官村兴茂国际旅游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P00GN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霍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茂旅游(来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宜
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