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2938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圣凯达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中国石油加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71456156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淑敏,上海中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无锡市宜兴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6742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天津市圣凯达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天津市圣凯达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天津市圣凯达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圣凯达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4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市圣凯达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元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