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621号
申请人:天津市**区彤朔打井队,住所地天津市**区大良镇南***。
经营者:***,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泉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区。
天津市**区彤朔打井队与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355440元或等值财产,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微信、支付宝账户。申请人以***名下房地证津字第**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名下房房地证津字第**产;
二、冻结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55,4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包含微信、支付宝账户)。
案件申请费2,297元,由天津市**区彤朔打井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