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7306号
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