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4民初7980号 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新城悦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