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因桩机作业未办理夜间审批手续,依据《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壹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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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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