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宋世松***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7民初483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9120450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200元;2.三被告支付原告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巫山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巫山县笃坪乡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批土地治理项目,二被告***、***在该工地中承包了部分劳务,原告在二被告***、***的该工地中做劳务,经结算,二被告***、***欠二原告工资7200元至今没有支付,经多次找二被告索要无果。据此,二原告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原告出示的证明显示:“**一标欠***7200元,证明人***,”该证明并非出具的欠条,故原告主张的事由实际为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原告的诉请系劳动争议范畴,但二原告并未先行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因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直接受理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