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奉节县登翠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2563号
原告:奉节县登翠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西路(滨江国际A2-2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82433693D。
法定代表人:何登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鸣(特别授权),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奉节县。
被告:***,男,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奉节县。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91204503P。
法定代表人:刘丹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节县登翠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奉节县登翠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78元,由原告奉节县登翠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黄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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