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维斯顿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2450号
原告:重庆维斯顿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新房路1号综合楼1/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78YU5X。
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林,男,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溪镇净坛二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91204503P。
法定代表人:刘丹阳,总经理。
原告重庆维斯顿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维斯顿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维斯顿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维斯顿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维斯顿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青青
书 记 员  卞 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