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民初1848号
原告:***,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祖军(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91204503P。
法定代表人:刘丹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全军(特别授权),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