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3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91204503P。
法定代表人:刘丹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本新,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上诉人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上诉人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在法定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大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迪云
审 判 员 何 洪
审 判 员 刘丽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大威
书 记 员 向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