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数据人工智能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重庆当宏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数据人工智能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5民初204号
原告重庆当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数据人工智能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当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当宏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当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60元,减半收取3680元,由原告重庆当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重庆当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键 人民陪审员  许培英 人民陪审员  龙先碧
法官 助理  段玉秀 书 记 员  胡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