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安科米机配件经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安科米机配件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河谷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82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安科米机配件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
法定代表人:张岩,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彤,黑龙江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河谷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富锦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安科米机配件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河谷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382民初2117号民事调解书,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河谷米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密山市安科米机配件经销有限公司373000元及利息27000元,案件受理费3851元,并承担执行费5958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密山市安科米机配件经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河谷米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河谷米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在当地进行调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河谷米业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河谷米业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向金融机构查询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河谷米业有限公司个人款项信息。目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河谷米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河谷米业有限公司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海波
审判员  吕国祥
审判员  宋清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