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昊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市昊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民终5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韬(***丈夫),住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麟,吉林市汇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范,吉林尊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昊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土城子街土城子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杰,该公司监事。
上诉人***、***因与原审第三人吉林市昊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3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34元,减半收取1016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春梅
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
代理审判员  满 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