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27执147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歌手,住镇原县临泾镇**行政村高湾自然村**。
被执行人:**,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庆***天然气有限公司职工,,住镇原县上马台幼儿园巷子**
被执行人:庆***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原县城关镇西街社区上马台**。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天然气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天然气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庆***天然气有限公司赔偿***替代交通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了执行标的4100元。
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庆***天然气有限公司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庆***天然气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