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与庆***天然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2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庆***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镇原县城关镇西街社区上马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关于**与庆***天然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7民初2120号民事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8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了执行标的18000元。 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甘1027民初21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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