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3财保18号
申请人:青海华农恒青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临空综合经济园唐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MA758T5Y7C。
法定代表人:乔继华,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南华镇信号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1WCQP8A。
法定代表人:薛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海华农恒青农牧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华农恒青农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青海华农恒青农牧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