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5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南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0194T。
法定代表人:韩红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红波,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汉族,住宜兴市。
上诉人江苏江南艺术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江南艺术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江南艺术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江苏江南艺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伟
审判员 仓 勇
审判员 吴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奕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