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恢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0194T。
法定代表人:韩红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再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自愿给付江苏江南艺术装饰有限公司承包金9万元,此款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2万元,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5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如未按调解协议执行,则申请人可按二审判决确认的承包金数额(扣除**已支付的部分)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一、二审受理费由**承担53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现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于2021年2月22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5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前述账户仅冻结到少量余额;于2021年6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DK××××的车子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于2021年6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在常州派尔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予以认可,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材料、谈话记录、限制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再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石 岩
审判员 吴明昊
审判员 周 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筱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