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950号之三
原告:***,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男,1964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江苏江南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0194T。
原告***与被告***、江苏江南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智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