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1128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原告:***,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山东新荣耀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A座1幢1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PXL4B88。
法定代表人:秘如娜。
被告:山东新荣耀建工有限公司仙河镇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神州***府邸办公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947UAX0K。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新荣耀建工有限公司、山东新荣耀建工有限公司仙河镇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