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尔基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瑞尔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民初6643号
申请人:***,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申请人:山东瑞尔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沂蒙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168730314Q。
法定代表人:刘美荣,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瑞尔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尔基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善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全真
false